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试行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实施“四个互动”方略,加快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我区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围绕建设“绿色青浦”的总体目标,加大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着力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协调、权责一致原则。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环境保护重点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筹集,以国家和市、区两级政府的投入为主,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推动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
(三)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原则。实施生态补偿要和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协调,量力而行。同时,要突出重点,优先解决生态环境建设中的瓶颈性问题和人民群众的“三最”问题。
三、资金来源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由六部分组成:一是原社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和环淀山湖地区开发专项资金;二是水资源费的区得部分;三是西郊商务区内资源性开发所得税收的40%部分;四是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的新增部分;五是国家、市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生态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六是社会支持资金。
四、资金用途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环境保护重点区域生态建设项目的补贴。主要指公益林、湿地建设以及淀山湖及周边水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所需费用的补贴。
(二)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污染源治理费用的补贴。主要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以及农村污染治理等所需费用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