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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城、新市镇、工业园区以及相关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范围除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 (管理部门)

  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街道)房地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青浦区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区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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