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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推进青浦区救助管理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推进青浦区救助管理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民政局、公安青浦分局和区城管大队《关于推进青浦区救助管理进社区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推进青浦区救助管理进社区工作的意见

  为探索民政、公安、城管“三合一”救助管理机制,全面推进救助管理进社区工作,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大力开展救助管理进社区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7]9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推进救助管理进社区工作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开展救助管理进社区工作是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创新救助管理工作方法,积极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增强合力、依托社区、动员居民、积极推进救助管理进社区,不断加强和谐社区建设,促进社区环境优美、治安良好。

  二、实施方案

  (一)建立镇、街道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街道分管民政工作的副镇长(副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公安派出所、城管分队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其它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镇、街道社会保障科,办公室主任由社会保障科科长兼任。

  (二)在镇、街道建立救助管理咨询服务站,纳入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范围,站长由社会保障科长或社区中心主任兼任,另设一至二名专、兼职人员。

  (三)全区十一个镇、街道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救助管理咨询服务站,并制作救助管理服务站站牌,设定一条咨询热线电话,张挂必要的制度规章,建立一本工作台账,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部门职能

  救助管理进社区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社会工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区居民相互配合、协同行动、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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