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使用范围
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市政配套和公建配套两部分,其中:市政配套部分包括住宅基地规划红线外的街坊周边道路(含人行道)、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公建配套部分包括住宅基地规划红线内的居委会、物业用房(含业委会)、老年活动室、中小学、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
配套建设项目标准,按规划规定及国家、市有关标准确定。
第六条 使用原则
配套费的使用原则上实行“老标准老办法,新标准新办法”,即按原标准征收的项目以原标准使用,按新标准征收的以新标准使用。
第七条 缴纳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获得住宅初步设计批复后(无须办理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以项目立项审批为准),应及时至区房地局办理配套费交缴等相关手续。
(二)建设单位须凭已办理的配套费交缴证明,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向水、电、气等配套部门申请办理配套手续。否则,建设管理部门及水、电、气等配套部门将不予受理。
(三)建设单位对住宅项目的公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自行包干建设的,必须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向区房地局提出包干使用申请,经区房地局审核批准后才能实行,并应详细上报包干建设内容,签订包干使用协议,接受区房地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缴纳方法
凡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在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一次缴清。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分两次缴纳:第一次在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缴纳50%;第二次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缴纳50%。
建设单位不按时缴纳配套费的,所建住宅不予列入施工计划、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不予配套;未缴清配套费的,不予发放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逾期缴纳配套费的,按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九条 管理和使用
配套费实行专款专用。各建设单位缴纳的配套费解缴到区房地局指定的财政专户,经综合平衡用于本区住宅建设配套项目。
为了加强配套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区房地局可依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