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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区级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使用
  根据用地性质、区域及土地储备出让主体的不同对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额度控制、分级管理。
  (一)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取得的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其分配使用规定如下:
  1、工业用地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使用。
  (1)按区级土地出让收入的4%,由区财政集中安排使用;
  (2)按不高于区级土地出让收入的1.5%,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
  (3)按3.2万元/亩,缴纳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按0.5万元/亩,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4)区级土地出让收入扣除以上支出后,余额部分作为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控制额度,由区土地开发部门安排使用。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增值部分,根据支出项目,由区财政结算给各镇(金山工业区);
  2、六类用地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使用。
  (1)按区级土地出让收入的17.65%(土地出让总收入15%),由区财政集中安排使用;属于区海岸线管委会的区得部分,根据支出项目,由区海岸线管委会安排使用;
  (2)按不高于区级土地出让收入的1.5%,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
  (3)按3.2万元/亩,缴纳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按0.5万元/亩,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4)按区级土地出让收入的1.76%,根据支出项目,由区财政结算给各镇(金山工业区);
  (5)区级土地出让收入扣除以上支出后,余额部分作为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控制额度,由区土地储备部门安排使用,区土地储备部门根据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按实列支。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增值部分由区财政统筹使用,属于区功能区域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增值部分,根据支出项目,由区功能区域安排使用;
  (二)以补缴及土地出让的其他有关收入,由区财政按规定集中安排使用;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划拨收入,区财政按规定结算有关费用;
  (四)区财政集中使用部分主要用于缴纳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农支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出让收入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区级土地出让收入的预算管理
  (一)区级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区级基金预算管理,支出一律通过区级基金预算从区级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财政预算、决算管理制度。
  (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程序。由相关预算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可分配使用额度(控制额度),提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经区房地部门编制审核,区财政按规定审核后直接拨付。
  (三)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和土地出让业务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其他支出。支出重点要求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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