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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府〔200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金山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使用的暂行规定》已经第2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金山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使用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07]45号)等文件的精神,为了积极推进本区土地出让工作,加快土地出让资金的周转结算,现对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使用规定如下:

  一、土地出让收入解缴入库
  (一)区房地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根据缴款通知书及缴款书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入按以下规定解缴入库: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总成交款的85%缴入区级国库,15%缴入市级国库(市、区共同投资储备项目除外);存量地块增值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等纯收益,按五五比例分别进市区两级国库;划拨用地用于支付的各项补偿的土地收入,100%缴入区级国库(具体项目按市有关规定)。
  (三)土地受让人结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凭缴款书收据联向房地部门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且未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房地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房地部门与原受让人签订土地补充合同或解除土地出让合同,需要退款的,由原受让人向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地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开具土地出让收入退款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土地出让收入退库申请,财政部门征询上一级(或下一级)财政部门意见后,审核办理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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