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关于《金山区农村土地整理、复垦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金府办〔2008〕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房地局制订的《金山区农村土地整理、复垦专项资金补贴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金山区农村土地整理、复垦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管理,完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资金补贴标准,规范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各镇对土地整理、复垦的积极性,有效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实现本区“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根据《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和《上海市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7]35号),结合金山区土地整理、复垦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补贴资金的主要类别及标准
凡通过金山区土地整理验收小组验收,符合土地整理标准的,按以下资金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一)对农田区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土地整理项目,按新增耕地面积每亩补贴14000元。推土面积不到新增耕地面积4倍的,按不足部分的实际面积每亩减350元。推土面积在新增耕地面积4-8倍之间的,补贴不增减。推土面积超过新增耕地面积8倍的,按超过部分的实际面积,每亩增加补贴350元。
(二)对废弃的宅基地、仓库场地、工矿用地等进行复垦利用的土地复垦项目,按新增耕地面积每亩补贴6000元。
(三)在土地整理、复垦项目中,经计划批准需拆除零星建筑物、构筑物的,补贴标准参照征地财物及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土地整理、复垦计划批准实施筑路的,每平方米补贴20元。
(五)按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总补贴资金的6%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运作中的项目设计、可行性研究、规划编制、组织协调、竣工验收等各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