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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庆政发〔201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财政部令第65号)和《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黑财税〔201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种的税率和起征点有新调整,现决定废止《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货运车辆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7〕26号)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出租汽车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07〕61号)。今后有关货运车辆和出租汽车税收管理有关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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