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并施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的通知
(上期交法字[2008]20号)
各会员单位、指定交割仓库:
为了适应国家新的关税政策,经研究,我所拟定了《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该修正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现予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第十九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七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 国产商品: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 进口商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