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安置办法》、《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集镇迁建管理办法》4个办法的通知


  县区规划和建设局负责集镇迁建的规划,负责集镇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对集镇迁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

  县区发改、交通、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广播电视、文化等专业设施,由资产所有者或行业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实施规划、概算,自行组织实施,并与集镇相关建(构)筑物施工程序、进度相协调。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迁建到新集镇的党政机关,采取相对集中、组合修建的形式规划。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按照迁建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进行合理布局。

  迁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迁建详规,定区、定位、定界、定建筑风格、定建筑技术指标进行迁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占、滥建。

  第八条 迁建项目的规模和标准要根据集镇规划确定。

  第九条 严格规划管理,对确需调整集镇迁建详规的,必须按程序上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十条 集镇迁建用地要符合集镇建设总体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灾后重建土地利用实施规划、迁建详规和年度用地计划,实行统一征收。

  迁建单位的用地面积应按批准的集镇迁建详规和县区政府审定的面积用地,由县区移民部门出具《迁建通知书》,县区规划和建设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移民迁建规划区内的土地应专地专用,确保迁建单位和移民建房用地,非移民项目不得占用移民迁建用地。

  第十二条 集镇迁建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补助标准按《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初步设计报告》执行。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迁建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集镇基础设施项目由县区政府组织招投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法人,负责具体实施。

  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迁建的项目法人是受淹房屋的产权单位。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业项目的项目法人是资产所有者或行业主管部门。

  集镇居民、建成区农户、进集镇安置移民户、新址占地征房户的房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迁建,房屋由移民户自建或联建。

  第十四条 项目迁建应严格实行“定任务、定投资、定时间、定质量”的责任制,项目法人为责任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十五条 迁建应当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道路、供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等,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项目法人及时移交主管职能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在集镇迁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法人应接受县区移民部门的业务管理,定期向县区移民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

  县区移民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直接向迁建项目法人拨付补偿资金。县区移民部门应根据集镇搬迁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规划投资流程,制定迁建工程项目实施计划,负责将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项目法人,并对迁建工程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迁建详规和迁建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居民,应按期搬迁,不得拒迁或拖延搬迁。

  第十八条 县区移民部门、县区规划和建设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加强对迁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预算和决算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迁建工程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迁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