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2006年11月8日(省政府“封库令”发布日)后违法生育人口,不计入移民人口。
(八)实物指标调查时已登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搬迁安置时未毕业的,按移民人口对待;在搬迁安置前毕业未就业的,若本人户口仍在征地范围内,按移民人口对待;若户口已迁出征地范围,入学前系农村户口,本人自愿迁回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一年以上的,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按移民人口对待;将户口上为非农业户口的,按搬迁人口对待。
(九)实物指标调查后,搬迁安置前死亡人口不计入移民人口。
(十)农村移民户中的非农业人口,只划给建房用地,不作生产安置。
(十一)有房无户是指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房屋,而无该房屋所在地户籍,不属移民人口。
(十二)搬迁时移民户中的退役回户义务兵和现役义务兵,按移民人口对待,随户搬迁。
(十三)搬迁时移民户中的服刑人员,按移民人口对待,随户搬迁。
(十四)实物指标调查时,已婚嫁出建设征地区,但户籍还在建设征地区,经核实:如在婚嫁居住地已取得生产用地,不作为移民人口;如未取得生产用地,属生产安置人口,不属搬迁安置人口。
(十五)以下情况可以分户:
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搬迁前已结婚的移民子女,如经济独立、生活分开并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分户;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夫妻离婚要求分户的,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和乡(镇)审核意见,可以分户(因分户人为造成老人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口无人照管的,或人为将老年夫妻分开入户到两个家庭的除外)。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其余的在移民搬迁前,一律不予办理分户。
(十六)在实物指标调查登记时,夫妻双方分开登记的,搬迁安置时按一户对待。
(十七)在实物指标调查登记时,夫妻和未婚子女分开登记的,如搬迁时还生活在一起且未结婚的,搬迁安置时按一户对待。
第七条 符合新增移民人口条件的,由移民户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确认、报县区移民部门审查和交村组公示无疑后,计入移民人口。
第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集镇迁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集镇迁建和集镇移民安置工作,保障迁建单位和移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建设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库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按规划需要迁建的集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迁建单位和移民个人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服从大局,服从规划和迁建管理,按期完成搬迁任务。
第四条 迁建实行移民任务和资金包干使用原则,充分合理使用补偿资金,积极争取有关扶持政策,整合有关资金,搞好集镇迁建工作。
第五条 迁建必须重视集镇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现集镇迁建与生态环境建设相协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集镇的迁建工作。
县区移民部门负责集镇迁建的实施规划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负责迁建的移民项目规划、计划编制、资金拨付与结算、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区国土资源局参与集镇搬迁安置前期规划工作,负责征地手续的上报审批工作,负责集镇迁建安置中的用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