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参加农村医疗保险和享受农村低保的移民,由县区相关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移民,如出县安置的由迁出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国家现行转移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从农安置的移民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无土安置移民未农转非的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
第四十二条 移民和有关单位在办理无土安置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后果由移民自行承担,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移民按规定办理完手续,领取相关费用后,不得拒绝搬迁或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安置。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移民搬迁安置及补偿补助行为,依照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人口是指水库淹没区、水库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集镇新址等征地需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的人口。
第三条 移民人口包括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
搬迁安置人口:主要包括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建设征地影响区需要搬迁的人口;库边地段因建设征地影响失去生产生活条件需要搬迁的人口;征地范围外因建设征收主要生产资料,而不能就近生产安置需要搬迁的人口。搬迁安置人口应在实物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移民生产安置方案等分析确定。
第四条 生产安置人口的界定
生产安置人口应以其主要收入来源受淹没影响的程度为基础计算确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规定,按照被征收的耕(园)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人占有耕(园)地的数量计算。
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搬迁安置前,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区及施工区停止基本建设控制人口增长的通知》(川府函〔2006〕203号文)中“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规定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和合法婚嫁、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且已上户和户籍迁入的农业人口计入生产安置人口。
第五条 搬迁安置人口的界定
建设征地范围内,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在册的人口计入搬迁安置人口。
建设征地范围外,按规划确定需要搬迁的人口。
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搬迁安置前,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区及施工区停止基本建设控制人口增长的通知》(川府函〔2006〕203号文)中“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规定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和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且已上户和户籍迁入的人口计入搬迁安置人口。
第六条 移民人口的核定
(一)移民人口以搬迁安置前最后核定的人口为准。
(二)农村移民户中,没有承包地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和合法婚嫁户籍迁入的人口,按规定属生产安置人口。
(三)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因婚嫁带入到库区移民户的人口,不属移民人口。
(四)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前,将全家户口迁往建设征地范围外,实物指标登记后又要求将全家户口迁回的,不能迁回。
(五)已农转非在农村有住房的人口,实物指标调查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属搬迁人口,不作生产安置。
(六)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前,将子女户口迁出建设征地区,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又要求将子女户口迁回的,不能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