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经营活动应有各类行业从业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岗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并在安置时已连续经营3年以上。经营商业、服务业、建筑业、养殖业的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经营运输业的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
(二)部分家庭成员进行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其稳定收入能满足本人的生活需求,并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其家庭具备整户自谋职业安置所规定的条件。
2、本人有一技之长,有从事相应职业的资格证书,并且正在从业。
3、本人正在从事二、三产业工作且连续3年以上。
对于满足本款2、3条件的,若本户生产安置人口4人或4人以下的自谋职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5人或5人以上的自谋职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二十八条 符合自谋职业安置条件的移民户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移民填写自谋职业安置申请,并附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由所在组、村、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区移民部门对申请进行审定。
(三)符合条件的移民与移民区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三四份),协议签订方各执一份,并报县区移民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经批准同意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之后,由县区移民部门根据签订的协议,将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以及搬迁费、生产安置费、建房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分散安置)等费用,按国家批准的标准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分散安置的建房调地费交安置地村民小组。
第七章 养老保障安置
第三十一条 养老保障安置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移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一种生产安置方式。
第三十二条 养老保障安置的移民需具备的条件:亭子口工程农村生产安置移民到规划水平年(库区2013年,坝区2009年)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自愿选择养老保障安置。
第三十三条 养老保障安置移民不再调配土地,生产安置费用于养老金统筹。
第三十四条 养老保障安置办理程序:
(一)移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所在组、村、乡镇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区移民部门对申请进行审定。
(三)符合条件的移民与移民区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四份),协议签订方各执一份,并报县区移民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养老保障安置养老金发放:
(一)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90元。
(二)发放期限从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签订的次月起至死亡之日止。移民在土地“两费”发放完毕之前死亡的,将生产安置费余额一次性发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十六条 选择养老保障安置的移民,若家庭其他成员在本县规划安置区内建房的,应按规定标准与家庭其他成员一起在安置地划建房用地。
若选择不在本县规划安置区内建房,不划给建房用地。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同意养老保障安置的移民,在履行相关程序和办理有关手续之后,由县区移民部门根据签订的协议,将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林果木、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以及搬迁费、建房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建房调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在本县区规划安置区内建房)等费用,按国家批准的标准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
第八章 户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乡镇内安置的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负责户籍变更登记;跨乡镇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户籍管理部门负责为移民办理户籍迁移入户;跨县区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县区户籍管理部门负责为移民办理户籍迁移入户。
第三十九条 无土安置移民农转非的,户籍上在居住所在地。无土安置移民未农转非的,如原所在村民小组未撤销的,可保留在原村民小组;如原所在村民小组撤销的,可保留在原所在村其他村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