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基金主要用于补偿参保居民符合相关规定的药品费、医疗服务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补偿标准。根据缴费档次确定补偿标准,实行以大病补偿为主,兼顾门诊补偿的补偿模式。
(一)门诊补偿标准
门 诊 类 别 | 档 次 | 医疗机构等级 | 补偿比例 | 补偿封顶线(元/人·年) |
普通门诊 | 一档 | 一级及以下 | 60% | 40 |
二级 | 40% |
二档 | 一级及以下 | 60% | 60 |
二级 | 40% |
10种慢性病门诊 | 精神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肝硬化、恶性肿瘤、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康复期、糖尿病。 | 一档 | 一级及以下 | 50% | 400 |
二级 | 40% |
二档 | 一级及以下 | 50% | 500 |
二级 | 40% |
活动性肺结核 | 一、二档 | 县疾控中心 | 50% | 500 |
注:普通门诊和10种慢性病门诊只限于在本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才给予补偿。 |
3种重大疾病门诊 |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肝肾功能衰竭病人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 重大疾病门诊只能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根据参保档次、机构等级,按普通住院补偿比例给予补偿,全年只减一次住院起付线。但门诊+住院累计补偿不得超过全年住院补偿封顶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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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以下未成年人5种重大疾病门诊 | 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功能衰竭(心、肝、肺、脑、肾)、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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