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火灾安全隐患。
(六)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的有关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超过许可范围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包装物、容器和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未按要求申报审批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建筑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职业病卫生标准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市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四条 举报形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以及到相关部门直接反应等方式举报。
第五条 举报要求:
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应实名举报(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便于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和兑现奖励)。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为其保密。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明确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和具体要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举报受理:
(一)区应急办和区安全生产监督局是生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综合协调部门。区应急办和区安全生产监督局设立生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24小时举报电话:010-61298700(区应急办)、010-69244457(区安全生产监督局)。
(二)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的接报、调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工作。
(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如发现举报情况不在本部门管辖范围之内的,应及时报区应急办或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区应急办或区安全生产监督局根据隐患类型将举报情况移交给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举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