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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审核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审核工作的通知
(京兴政办发〔2008〕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我区保障性住房的审核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精神,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好事办好。

  二、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开设专门的保障性住房审核窗口,承担属地范围内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的资格审核工作。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行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并抽调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专门从事窗口审核工作。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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