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行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2〕11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为应对成品油价格上涨对道路客运的影响,保障道路运输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 号)精神及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实行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适用于道路班车客运(不含农村道路客运)和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
二、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办法:以我省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每吨5725元为基准价格,油价超过基准价格,启动联动机制。以基准价格为基础,油价每上升500元/吨,道路班车客运相应加收燃油附加费0.006元/人公里;反之,燃油附加费相应减收。
燃油附加费的具体标准,由河北省物价局根据联动办法和成品油价格变动情况公布。
三、燃油附加费计入客运票价。因燃油附加费调整涉及票价变动的,汽车客运站须在3日内报当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于执行前1日在售票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因燃油附加费下调降低票价的,须在5日内执行到位。
四、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客运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同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五、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