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加强卫生工作的领导。医疗卫生工作对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保护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责任主体,要把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努力为卫生事业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重大实际问题,努力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要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督导,分年度、分阶段对规划的实施效果开展评价,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卫生投入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各项卫生投入政策。调整各级财政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农村卫生、公共卫生、社区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工作。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医改政策由财政足额补助。切实加大对公共卫生的投入,各级财政要保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妇幼保健、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健康教育、中心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等所需经费。对重点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项工作列出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全面落实各项医改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三)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兴办卫生事业。一是在建设用地上享有公立医院的用地价格;二是在建设规费等有关收费项目上享有公立医院的减免政策;三是在新农合、医保定点和报销比例上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四是在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四)加强卫生人才培养和科技工作。实施《科技兴医、人才强院》战略,积极引进、培养、吸收优秀人才和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三级医院临床医生部分达到博士学位,二级医院临床医师要有一定数量的硕士学位。继续实施高层人才培养战略,选拔培养第三批学科带头人后备人才,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和社区工作。加强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加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力度。
(五)切实关心和爱护医疗卫生人员。积极为医疗卫生人员创造更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对直接从事艾滋病、麻风、肺结核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岗位补贴。对边远农村的卫生人员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卫生人员给予特别的关心和帮助,建设乡镇卫生院职工周转房,切实解决农村卫生人员住有所居问题。实行在编人员与自主聘用人员同工同酬。依法维护医疗卫生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职业行为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风险,实现人人享有公平、安全的卫生保健目标。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完善医疗市场准入机制、预警机制和退出机制,打击无证行医、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和虚假广告行为。加强卫生系统行风建设,加快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惩治并重的长效机制,为广大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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