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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二)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遂宁市调查队提供的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按月测算,分类确定价格补贴标准。其基本原则为最低补贴金额,不低于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具体为:

  1.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按当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影响金额发放。其计算公式为:

  补贴金额=我市同期城市低保标准×(当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3%)

  2.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当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影响金额发放。其计算公式为:

  补贴金额=我市同期农村低保标准×(当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3%)

  五、资金筹集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区)政府统筹安排。鉴于建立联动机制后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市、县(区)应将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挤占、挪用保证正常发放的城乡低保、优抚等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省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各县(区)政府应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对当地财政的补助资金。

  六、工作职责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联动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

  (一)国家统计局遂宁调查队负责编制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发改、财政、民政、教育、人社部门。

  (二)市发改委根据国家统计局遂宁调查队提供的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牵头组织财政、民政、教育、人社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商,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补贴方案并统筹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发放。

  (四)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提供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以及所需资金的调整、测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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