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
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专项评审的结果分为五类:同意安排、合并安排、调整安排、暂缓安排和不同意安排。
评审结果为同意安排的项目,由区信息委提出预算金额审核意见后进行排序,汇总列入信息化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并纳入信息化专业项目库。
评审结果为合并安排或调整安排的项目,由区信息委提出预算项目合并或调整意见后,协商确定该项目的预算主管部门,并汇总列入信息化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并纳入信息化专业项目库。
对评审结果为同意安排、合并安排、调整安排的项目,只要区本级财力允许,年度部门预算中优先满足安排。
评审结果为暂缓安排的项目,不列入信息化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纳入信息化专业项目备选库,预算主管部门可以对项目进行调整后在下年度重新申报。
评审结果为不同意安排的项目,不列入信息化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预算主管部门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信息化专业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化专业项目库的性质)
信息化专业项目库由通过专项评审的信息化项目经排序后组成,该项目库是区信息委编制信息化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的依据。
除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见的特殊项目外,未纳入信息化专业项目库的项目,区信息委不将其列入信息化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区财政局不列入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五条 (信息化专业项目库的管理部门)
信息化专业项目库由区信息委负责建立和维护更新,与区财政局共享使用,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化专业项目库的更新)
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大通过的年度预算,将信息化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批复区信息委,区信息委将区财政局预算批复分别函告相关预算主管部门,并据此对信息化专业项目库进行更新。
第五章 信息化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的实施要求)
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关于招投标、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监理、信息安全、安全测评、软件评测、信息共享、信息化标准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区财政局预算批复,在区信息委指导下,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项目完成后,预算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完成情况报区信息委、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