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主管部门申报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函;
(二)预算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汇总并排序后形成的清单;
(三)每个项目的预算申报书;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专项评审
第九条 (受理)
区信息委每年定期受理各预算主管部门集中申报的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
申报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区信息委应当告知预算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补全或者补正。
第十条 (评审依据)
区信息委受理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后,应当根据国家、上海市和本区有关信息化的规划、政策、标准、规范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区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重点,按照全社会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原则组织专项评审。
涉密的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区信息委在评审时应当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评审方式)
区信息委可以通过聘请专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现场审核、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组织专项评审。
根据评审需要,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在提供补充材料、接受现场审核等方面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重点)
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专项评审的重点是:
(一)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评审:(1)项目与业务需求和有关规划的符合情况;(2)项目涉及的业务流程优化整合情况;(3)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的情况;(4)项目利用存量资源以及全区公共性平台的情况;(5)项目建设依据的充分性;(6)项目建设的紧迫度和效益;(7)项目的安全性和风险评估;(8)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条件充分性;(9)技术方案的合理性;(10)资金估算的合理性。
(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评审:(1)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2)信息系统已取得的实际效益;(3)运行维护机制的合理性;(4)服务外包的规范性;(5)资金估算的合理性。
(三)专项评审要按照本区一体化和集约化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原则,对适宜于联合共建或者统一建设的项目作出合并安排的建议。
(四)专项评审还应当充分参考预算单位以往信息化项目的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