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支出预算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遵循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
(二)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符合相关领域的规划、标准和规范要求,遵循一体化和集约化原则,有利于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预期效益。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上级预算主管部门的时间要求进行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二)预算主管部门对各预算单位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初审和筛选排序,形成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连同初审意见和排序结果,按照规定期限报上海市嘉定区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信息委),并抄送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
(三)区信息委负责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专项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汇总提出信息化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区财政局,并分别函告预算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报要求)
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预算单位应当紧密结合业务需求,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申报条件,向预算主管部门申报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信息化项目的名称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或者“××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的规范格式确定。
(二)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组织各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信息化项目,准备项目预算申报书等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与部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在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和预算金额等方面保持一致。
(三)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所属信息化工作部门、信息化专业干部或市条线部门所属信息化工作部门的专业特长,依据本区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市条线和本单位实际需要,从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紧迫度、可行性等方面严格初审,并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筛选排序。
第八条 (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