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既要逐步缩小事业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又要协调处理好事业单位与机关之间的收入关系。
三、范围和对象
1、各区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在编事业性质人员。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的在编事业性质人员,在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完成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登记后,按本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
2、市垂直管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在编事业性质人员。
四、限额水平
将本区事业单位原工资外奖金、加班费、维稳费、高于本市标准的夏令补贴等项目实行归并,统一为工资外收入。本区事业单位工资外收入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水平采取“合理限高、逐步缩小差距”的办法确定。
(一)工资外收入最高限额的确定
工资外收入最高限额按区级机关归并到新的津贴补贴额度中的原工资外收入额度测得的同职级人员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
(二)各事业单位工资外收入限额的核定
各事业单位工资外收入分为基础和调控两部分。其中基础部分不低于75%,调控部分不高于25%,具体比例由各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各事业单位工资外收入限额测算基数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
五、发放办法
(一)基础部分。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业绩等情况,在核定的限额内,自行制定符合单位特点的发放办法。事业单位领导与最低职务人员标准的高低之比应遵循以下原则:
1、相当于正科级及以下的事业单位:不超过1.6:1。
2、相当于副处级的事业单位:不超过2.0:1。
3、相当于正处级的事业单位:不超过2.5:1。
(二)调控部分。各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任务(加值班等因素)及其完成情况,结合考核制定工资外收入调控方案。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年初根据各主管部门确定的调控方案及事业单位上年平均人数,将调控部分的额度核拨至各事业单位,各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分配。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注重并强化事业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制定的调控方案要向工作任务重、完成质量好、业绩贡献大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倾斜,充分运用和发挥调控功能,努力使调控方案切实可行,行之有效。各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征求意见、科学设岗、强化考核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适合自己事业单位特点的分配办法,建立健全重岗位、重贡献的分配机制。事业单位工资外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分配办法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事局备案。
(二)加强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