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介咨询。区投资管理部门应在上海市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中按程序确定委托评估的咨询中介机构。节能评估应当客观、公正。同一咨询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担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和节能评估业务。对于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认定属实的,区有关投资主管部门3年内不得委托该咨询中介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工作。
(三)建设管理。区有关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将节能分析篇(章)的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初步设计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四)项目监管。区有关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节能评估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对开工建设而不符合有关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此类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应当报请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评估经费。对节能篇(章)单独进行评估的费用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的规定执行。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其他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由投资主管部门编制经费预算,纳入政府年度部门预算。
五、评审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三)《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四)《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 [2007] 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