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府办发〔2008〕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嘉定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管理,严格控制能耗增长,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嘉定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估范围
本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新建项目,必须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节能篇(章),并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对待:
(一)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节能篇(章)。审批部门在受理后,应委托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二)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企业申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编制节能篇(章)。审批部门对节能分析篇(章)可以直接进行节能审查。对下列能耗情况较复杂的项目,审批部门在节能审查前,应按照规定委托中介咨询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1、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2、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建设项目;
3、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本区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改扩建项目,须填写《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二、评估内容
(一)节能篇章的主要内容
1、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上海市的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
2、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