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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嘉定区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一票否决项:
  1、近三年内有使用童工现象;
  2、近三年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和影响较大的职业危害事故;
  3、近三年内因企业方的过错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或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近三年内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惩处或一个年度内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3 次以上的。

  附件2:
  关于促进嘉定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若干措施

  为了深入推进本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建立鼓励企业广泛参与、积极争创以及自我约束与有效监督相结合的创建活动长效机制,巩固创建活动成果,特提出如下措施:
  1、获得“嘉定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区以上“文明单位”、综合性优秀企业评比和实施区“小巨人计划”时,同等条件下给予加分或优先考虑。
  2、获得“嘉定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企业经营者在评选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优秀经营者”、“优秀建设者”等区以上先进个人时,同等条件下给予加分或优先考虑。
  3、获得“嘉定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在无举报或投诉前提下,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卫生监督部门两年内免于常规巡查。
  4、从2008年起,区政府从连续两年保持“嘉定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中评选“嘉定区劳动关系和谐模范企业”,并进行命名授牌,为企业负责人颁发“和谐劳动关系优秀企业家”证书。
  5、获得“嘉定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若发生严重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影响较大的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以及不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职代会、厂务公开制度等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创建标准的情况,经调查核实,由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决定,取消该企业的“嘉定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6、凡发生使用童工、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影响较大的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因企业方过错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重大问题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文明单位”、“优秀企业”、“诚信企业”等区以上综合性先进单位的评比,不予享受区政府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企业经营者不得评为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杰出人才”、“优秀经营者”和“优秀建设者”等区以上各类先进个人。

  附件3
  2008年嘉定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指标分解表

单  位区 级镇(系统)级
建议指标建议指标
江桥镇1540
南翔镇1030
马陆镇1540
徐行镇515
华亭镇510
外冈镇515
黄渡镇820
安亭镇1540
嘉定镇街道12
新成路街道12
真新街道12
嘉定工业区1530
菊园新区23
国资委2010
交通局11
水务局1 
合计12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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