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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8年度嘉定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奖励标准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
  2、对被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奖励80万元;市级奖励30万元;区级奖励10万元。
  3、对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循环经济示范区(示范企业),国家级奖励50万元、市级30万元、区级10万元。
  4、对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市级30万元、区级10万元。
  5、对认定为区特强龙头企业的,奖励30万元。
  6、对获得立项的产业升级、引进技术的吸收和创新计划等项目,国家级奖励3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
  7、对认定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奖励10万元。
  8、对上市企业,按 “嘉府办发[2007]57号”《嘉定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行动计划》和“嘉府办发[2008]12号”《嘉定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精神执行。
  9、对评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奖励50万元;被评定的星级饭店,五星奖励100万元、四星5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绿色饭店、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奖励10万元。
  10、对被认定为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场)的,国家级奖励20万、市级10万元;被认定为特色农业研究所、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的,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区知名农产品(商标)的,最高奖励2万元。
  11、对已经获得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其销售和税收均达20%以上增长的,且区镇二级财政实得超过100万的,继续给予一定的奖励。
  12、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分别获区级、市级、国家级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13、对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分别被几个职能部门立项或认定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国家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区级30万元。
  14、小巨人计划奖励项目由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下拨各街镇。各街镇应根据本办法作一定配套扶持。
  第六条 奖励除外情况
  1、企业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2、当年工业企业税收区镇实得部分不足50万元的。
  3、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其他政策性扶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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