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管理方式
重大经济事项有审批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三种方式。
审批事项是指经区国资委初审报经区政府批准或经区国资委审核同意下达批复后方可实施的事项。
报告事项是指向区国资委报告后方可实施的事项。企业报告事项应于实施前向区国资委报告。如区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须按要求对报告事项进行解释说明或调整后予以实施。区国资委在10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视同认可。
备案事项是指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后应告知区国资委的事项,由区国资委备案存档。
第四条 审批事项的内容
1、国有(集体)股权的变动、投资设立企业;
2、企业重组、股权收购、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方案;
3、企业增减资本、兼并、破产、解散;
4、政府性投资公司年度投融资计划、发行债券;
5、企业对外投资,包括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6、对区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企业变更公司章程、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出让专有技术、专利、著名品牌和商业秘密等涉及知识产权及企业核心技术的事项;
8、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房地产企业不作固定资产除外)以及主要成套生产设备的;
9、企业年度经营预算及调整预算;
10、核销不良不实资产;
11、企业新增、更新公务用车;
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它应审批的项目。
第五条 报告事项内容
1、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2、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领导管理层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和持有所在企业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3、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4、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内容;
5、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它应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备案事项内容
1、企业重大应诉、仲裁事项;
2、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安全事故事项;
3、政府性投资企业融资资金使用情况;
4、企业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