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转发<嘉定区区属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审批、报告、备案暂行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嘉府办发〔2008〕1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管企业:
区国资委《关于转发<嘉定区区属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审批、报告、备案暂行办法>的请示》(嘉国资委(2008)9号)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七日
关于转发《嘉定区区属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审批、报告、备案暂行办法》的请示
(嘉国资委〔2008〕9号)
区政府: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依法规范国有企业经济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区属国有企业实际,我委制定了《嘉定区区属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审批、报告、备案暂行办法》。现将文件提交区政府,并建议区政府以区府办文件形式转发给各单位落实。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发文。
附:《嘉定区区属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审批、报告、备案暂行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四日
嘉定区区属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审批、报告、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依法规范国有企业经济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管企业、区国资委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