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用等级鉴定
对信用等级已评定单位,由财政部门实施等级鉴定。对信用等级变动单位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街镇单位由财政所负责鉴定,鉴定结果于5月底前报区财政局,对鉴定为A类的单位,由区财政局进行复审;区级单位由区财政局负责鉴定。
(三)财政、财务监督检查
1、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检查
(1)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对区级预算单位2007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5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同时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将延伸检查单位《
预算法》、《
会计法》、《
政府采购法》的执行情况。
(2)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在对2007年度 50万元以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对项目的立项、预算编制和执行、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的不足等方面进行事中或事后的综合评价。
(3)工程项目招、投标跟踪检查
提前介入工程项目招、投标,由区监察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建交委联合对2008年部分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投标、开标等过程进行跟踪检查。
(4)全面财政、财务检查
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和预算信用等级评定为C类及C类以下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全面的财政、财务检查,包括:财务收支、财经纪律、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检查,并延伸至所属工会等组织。重点检查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收支两条线”规定落实情况、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及“阳光账户”、“阳光收入”制度执行情况等。
2、街镇财政、财务检查
各街镇要严格按照《
预算法》、《
会计法》和《
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针对目前街镇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加强收支管理,硬化预算约束,认真执行“阳光收入”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大政府采购执行力度,健全财税政策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对镇级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核算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