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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对本区部分复退军人实施军龄补贴和定期量生活补助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对本区部分复退军人实施军龄补贴和定期量生活补助的通知
(嘉府办发〔2008〕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信访办《关于对本区部分复退军人实施军龄补贴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五日

  关于对本区部分复退军人实施军龄补贴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意见

  根据当前本区已享受农村养老待遇和征地养老待遇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情况,本着对他们的重视关爱和需要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原则,给予农村复退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对农村复退、征地养老复退军人军龄补贴。
  一、关于农村复退和征地养老复退军人军龄补贴
  (一)范围
  1、享受农村养老待遇的嘉定籍农村复退军人;
  2、享受征地养老待遇的嘉定籍复退军人。
  (二)标准
  每服役一年给予10元/月的军龄补贴。没有或未达到本规定标准的,按本标准执行;已达到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
  (三)管理
  上述人员及今后新增对象军龄补贴,由户籍地村(居)委初审认定,经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发放,所需经费纳入镇(街道)财政预算。
  二、关于农村复退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一)范围
  享受农村养老待遇的嘉定籍农村复退军人。
  (二)标准
  1、60-64周岁的对象每月补助60元;
  2、65-69周岁的对象每月补助70元;
  3、70周岁及以上的对象每月补助80元。
  (三)管理
  农村复退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经户籍地村(居)委初审认定,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镇(街道)民政部门造册发放,所需经费纳入镇(街道)财政预算。
  到达或年龄变化后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调整由各单位按正常程序自行审批、调整。每年12月底前各镇(街道)民政部门将发放名单造册后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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