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挂牌期间对物业存有争议且能提供证明材料, 物业出租人或利益相关人可以向租赁中心申请停牌,租赁中心依据申请并经核实,应当对挂牌项目予以停牌。租赁中心在其挂牌期间发现物业产权存在争议情况的,应当决定实行停牌。停牌行为应当报区国资委备案。
3、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租赁产权或者物业出租人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履行挂牌内容中相关义务的,或因物业出租人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挂牌内容严重失实,租赁中心经核实后应当撤牌,同时将《撤牌通知书》送达物业出租人,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五、物业租赁信息挂牌期间,符合条件的法人、自然人可以向租赁中心举牌,并填写《物业举牌申请书》,表达承租意愿, 注明承租目的,并向租赁中心提交主体资格的有效证明、租赁保证金等,租赁保证金由租赁中心代收代付。
六、租赁中心在挂牌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出租物业的具体情况和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数量,组织实施租赁行为。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则以挂牌价格为基准,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时,租赁中心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租赁信息的发布情况,确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七、租赁中心在出具物业租赁凭证同时,向承租人单向收取挂牌交易费。
八、在租赁中心出具物业租赁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租赁中心作为见证人,物业出租人、物业承租人根据物业租赁凭证,签订物业租赁合同文本,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物业租赁合同的合同期一般为一年至三年。
九、物业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物业出租人、物业承租人各执一份,租赁中心备案一份。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租赁收入, 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国有(集体)企业物业租赁收入,纳入企业经营预算管理。
第十条 租赁中心定期将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租赁收入情况报区财政局,将区属企业物业租赁收入情况报区国资委。
第十一条 对违反物业租赁有关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或者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