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关于2011年度高、中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2011年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山西省司法厅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及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公证员队伍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高、中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评审范围
全省各公证处专职从事公证工作的执业公证员,以及按照《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公证处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的执业公证员,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者均可申报评审。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2、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但在公证处执业未满5年的。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公道正派,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积极为发展公证事业努力工作。
2、学术水平与技术业务能力要求
(1)三级公证员符合下列条件:
①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
②熟悉办证程序,能独立承办公证事项;
③有指导四级公证员工作的能力。
(2)二级公证员符合下列条件:
①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具备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②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公证事项,解决公证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③能提出公证理论研究课题,并组织、承担研究工作和写出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论著;
④有指导三级以下公证员工作的能力。
(3) 一级公证员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并掌握同本职工作有关的其他学科知识;
②能够解决公证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全面指导公证业务工作的能力,工作成绩卓著;
③能提出有重要意义的公证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和写出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论著;
④有指导二级以下公证员工作和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3、学历要求
申报三级公证员要求具备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报二级、一级公证员要求具备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学历认可以申报时本人持有的、经过学历清查认定核实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
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否则不能作为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3年,方可按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