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安派出所凭兽医部门办理的《上海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证号码登陆到《上海市养犬信息系统》,同时审核犬主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养犬户,将其填写的《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中的信息录入系统,生成《养犬登记证》。
年检犬只需填写《<上海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证信息申请表》,不再注射电子标识。其他程序同新办证犬。
2、农村地区养犬:
(1)犬主携犬到指定免疫、登记点免疫,同时提供身份证明。
(2)兽医和派出所民警负责收缴养犬免疫费、管理费。
(3)集中免疫点兽医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4)发放《2011年度上海市犬类免疫证》(农村)、《养犬登记证》(农村)。
(三)犬只日常免疫、登记、年检。
集中免疫、登记、年检工作结束后,由兽医部门设立15家长期免疫点(其中授权委托具有资质的宠物诊所5家)供养犬户全年免疫。(免疫点名单见附件)
1、犬主携犬到指定免疫点,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电子标识(年检犬和农村犬不注射电子标识),办理《上海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2、犬主凭兽医部门出具的《上海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证》。
(四)犬类免疫费、管理费的征收。
根据沪价费(2011)006号文和沪价费(2011)008号文规定,犬只免疫费全市统一,进口疫苗每只60元,国产疫苗每只40元,由犬主自行选择。城市化地区电子标识植入费每只60元(新养犬只),管理费每犬每年300元。农村地区犬只暂不植入电子标识,管理费每犬每年100元。
(五)对无证养犬的教育和处罚。
《条例》规定,个人禁止饲养列入《上海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只目录》的烈性犬,对于不符合饲养条件的犬只一律禁止免疫、登记。对无证养犬的家庭,属地派出所对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犬只,逾期拒不处理的,出具《收容犬只决定书》予以收容处置,并及时报区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处理。对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
《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对犬类养殖场、宠物商店、集贸市场、道口的联合执法。
区犬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公安、卫生、农委、工商、城管等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对犬类养殖场、宠物商店、集贸市场、道口等区域进行检查监督,进一步完善其内部管理机制。对犬类养殖场要建立健全《犬类养殖犬只存栏情况登记簿》、《犬类养殖外购犬只情况登记簿》、《犬类经销点犬只销售情况登记簿》和《种犬登记表》,使之正常运转工作。对宠物美容、诊所、商店,要建立健全《犬类美容犬只登记簿》,不准容留非法犬只,不准代销或地下买卖犬只,不准对外营业性诊疗注射狂犬病疫苗,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集贸市场、入境道口非法买卖、非法入境犬只以及地下养殖、销售地要坚决取缔,收容处理、不留后患。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