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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街镇政府采购统办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
  1、属于《嘉定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内的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填制《嘉定区政府采购申报单》报送街镇财政部门审查,镇财政部门审查后报送区财政局审核。
  2、区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财政局审核后的《政府采购计划表(月度)》和《嘉定区政府采购申报单》组织实施采购。
  3、采购人采用电子化方式采购集中目录内的产品,应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按电子化采购的要求确定供货商,进行网上供货。
  4、项目采购结束,应由采购人或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验收。对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5、凡列入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资金拨付时,应由采购人凭中标通知书、发票、合同、验收证明和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材料,报街镇财政部门审查,街镇财政部门审查后提出采购资金拨付申请,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供应商。
  6、每月区财政局根据直接拨付的政府采购资金,在街镇预算资金结算中扣划。
  (二)分散采购项目的执行
  除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也可以分散采购。但采购过程应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三)变更采购模式和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采购模式和方式,并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变更条件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制《嘉定区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送区财政局的审核批准。由嘉定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工程类项目除外。
  (四)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政府采购统计范围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区政府采购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统计,实行招投标的工程类项目及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负责统计,街镇财政部门汇总。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前报送《政府采购统计快报》(为截止上月累计数),于下季度7个工作日内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为上季度当季数),区财政局负责汇总报送至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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