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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嘉府发〔2007〕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规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
  一、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担任。
  三、必要时,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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