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危险化学从业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危险化学从业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嘉府发〔2008〕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发改委、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局、区经委、区投资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请示》[嘉安监(2008)3号]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自2006年4月正式实施以来,市政府加大了危险化学品行业布局调整和规划控制力度,严格控制新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市中心区部分不在规划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被实施“关、转、停”措施后,正在逐渐向周边郊区迁移,其中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已在向嘉定迁移,已经严重影响我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布局调整和优化工作,对生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潜在危害。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控制新增危化品危险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规划控制和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准入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坚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原则,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必须按照《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符合我区的实际和总体发展规划要求。
  (一)凡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设立,必需经区投资服务办证办照中心组织相关主管部门论证评审通过,区发改委予以立项。区规划、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并且在国家公告规定的保留工业区内设立企业。在此范围以外的,一律不予批准。对未经批准设立,擅自开工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安监、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依法查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