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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府发〔2008〕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做好“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的工作,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2007]21号)精神,结合嘉定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统筹推进
  (一)进一步完善领导工作体制。成立嘉定区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积极探索与各地合作交流的能动性、创造性,合力推进合作交流工作。
  二、立足全局,拓展合作交流工作新思路
  (二)坚持双向互动,协调发展。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正确把握好服务全国与自身发展的辨证关系,加强我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坚持双向互动,实行引进来、走出去并重,加大服务力度,促进区域经济共同繁荣。
  (三)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各方利益,努力创造出良好的投资环境,走互利共惠、合作共赢的发展之路。
  (四)国内合作交流注重实效、统筹推进。坚持整合全社会资源参与国内合作交流工作,创建与完善社会各界参与对口支援工作的激励机制。按照市政府工作的整体部署,充分发挥区、镇两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创造性,稳步推进国内合作交流工作。
  三、积极参与国内跨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五)立足统筹区域发展的国家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区与江苏省毗邻地区的交流、沟通与合作,积极参与长三角地区在产业、科技创新、物流、环保等方面的区域合作,充分发挥我区在建设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作用。
  (六)支持我区企业参与国内各地区的经济开发、建设,利用我区较为成熟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与中西部、东北等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相结合,加速区内企业的发展壮大。
  四、明确职责,扎实做好对口支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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