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嘉定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徐斌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府办、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嘉定调查队、区发改委、区政府新闻办、区监察委、区经委、区建交委、区农委、区外经委、区科委、区信息委、区人事局、区财政局、税务嘉定分局、工商嘉定分局、区质监局、区房地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规划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旅游局、区文广局、区机管局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中,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人员保障方面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人事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嘉定分局、税务嘉定分局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区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数据处理设备和网络方面的事项,由区信息委负责协调;涉及基础地理数据资料方面的事项,由区规划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区监察委负责协调处理。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及时提供普查所需资料,加强系统内宣传,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2008年7月10日前完成机构的组建),切实落实好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和普查设备,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做到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
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的现象,确保普查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要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