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征用地单位(含征用地安置责任单位)按上平工资60%为基数,为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选择参加镇保的被征用地养老人员一次性缴纳25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缴费比例为17%,基本医疗缴费比例为5%;缴纳15年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5%;缴纳参保人在未到达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的生活补贴费,月生活补贴费标准为500元,计算方法:500元乘以(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减实际年龄)的月数。
3、已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后仍选择就读的在校学生,征用地单位应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其他征用地待遇。
4、原属农业户籍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和农业户籍仍在被征用地范围、正在服刑或劳教的征用地出劳人员,征用地单位应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金,不缴纳被征用地人员生活补贴费。
5、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被征用地养老人员,仍按区政府(2005)32号文件的规定,可一次性选择参加镇保或征用地养老。
6、被征用地劳动力,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且原工龄加缴费年限已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可申请不参加镇保,经户籍所在地镇级政府同意,由征用地安置责任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经公证机构公证后,按协议可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被征地时当年度上平工资18个月。
五、征用地养老人员管理
新征用地养老人员如选择养老,其安置费由征地责任单位统一向区征地养老服务所一次性缴纳,由区征地养老服务所统一管理。
被征用地养老人员中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由本人一次性选择征用地养老待遇或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一项,两者不能同时享受。
本区六十年代初精减回乡老职工已按有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障且目前仍是农业户籍的人员,在被征用地时安置出劳的,按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新被征用土地给予一次性补偿的通知》(嘉府办发[2005]54号)的规定执行。
六、相关手续
各镇级政府应及时提供被征地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资料,并将被征地人员的人数及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方案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后应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后,由镇级政府为被征地人员办理户籍“农转非”和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并落实促进就业政府责任体系,积极创造条件推荐被征地人员劳动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