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意见
(嘉府发〔2008〕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和《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被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用地”)需安置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其充分就业,结合本区实际,特对已在实施中的嘉府发[2003]58号、嘉府发[2004]38号文件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管理部门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被征用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农委、房地、公安、医保、民政、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适用范围
具有本区常住农业户籍且征用地安置公告之日起年满16周岁以上需安置的农业人员,包括原属农业户籍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以及户籍仍在原籍的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三、被征用地人员分类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人员为征用地劳动力。
2、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人员为征用地养老人员。
3、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用地人员可作为征用地养老人员。
4、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用地人员,经本人申请,镇级政府同意,可选择征用地提前养老。
四、被征用地人员参保规定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适当调整本区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办法。
1、征用地单位(含征用地安置责任单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平工资”)的60%为基数,为男性年不满55周岁、女性年不满45周岁的被征用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缴费比例为17%,基本医疗缴费比例为5%;另应按上平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5年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其中:补充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为10%,补充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为4%,以及缴纳被征地时当年度城镇居民低保标准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参保当事人可对补充养老保险部分的资金处理方式作出选择,可选择将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一并缴费,也可选择由本人申请,经镇级政府同意,当24个月生活补贴费领取完后,每月可继续按征地当年度城镇居民低保标准领取生活费,累计领取生活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参保资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