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重点单位应根据
《条例》要求组织落实相关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保卫人员职业素质
本区单位内部保卫队伍的素质,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因应复杂的治安形势相适应,应与依法确定的保卫工作的性质、任务和要求相适应。
积极开展保卫人员的岗位培训,各行业、系统应通过短期的上岗培训、转岗培训、晋级培训或者参加市公安局职业培训形式提高保卫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门知识和技能。
五、严格依法行政,大力表彰先进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
《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能当场整改的,应当场责令单位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应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并可建议有关组织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对治安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应当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将其调离岗位。
对违反
《条例》规定,需要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执行。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保卫部门、保卫人员和治安责任人,各镇(街道)、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及企业应当制定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奖励,并适时召开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会,不断推进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常规化、长效化制度的建立。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
《条例》和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