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
(嘉府发〔2008〕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范本区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广泛深入开展
《条例》宣传活动
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是整个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不仅有利于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而且对促进本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创建“平安嘉定”具有重要意义。按照
《条例》中“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有针对性、有重点的做好
《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各行业、系统应积极组织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保卫人员学习贯彻
《条例》的有关精神。
二、明确职责,构建单位治安防范监管体系
依照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为核心内容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
(一)单位负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管理考核目标,与生产、工作、经营和科研等任务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抓好以下工作:
1、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重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配足专职治安保卫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