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减一奖一”和“先减后奖”原则,各街镇新、改、扩建项目所需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增量,应通过结构减排获得。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和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由区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按季度对各街镇和相关责任部门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核查、督查。
各街镇和相关责任部门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或本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自查报告报区政府,并抄送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环保局。
自查报告内容包括: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减排考核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等。
第七条 区环保局会同区发改委、区统计局和区监察委,于每年1月份对各街镇和相关责任部门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有1项指标未达到年度总量减排目标的,认定其为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任务。
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任务的街镇和相关责任部门应在1个月内提出书面限期整改报告报区政府,并抄送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环保局。
第八条 经区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区委组织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等相关规定,作为对各街镇和相关责任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和优秀的,区环保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区环保局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评比工作。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区监察部门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