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建立季度资金会审和平衡制度。每季度首月5日前,有关建设主体将上季度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季度建设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投融资办汇总,由区投融资办会同区发改委(或建交委)召集召开建设主体、投融资主体联席会议,审核、分析上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平衡本季度资金计划安排。
第二十条 建立融资情况和财务情况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各投融资主体应当将融资资金运作情况和财务运作状况及时上报区投融资办。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融资主体参与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核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并根据区审计局批复的竣工决算,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融资主体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建设资金拨付使用台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区财政局和区投融资办的监督检查。区审计局依法对各融资平台投融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融资主体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之间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建设资金拨付工作的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融资计划考核制度。每年年底,由区投融资办会同国资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照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对政府投融资主体的投融资完成情况、投融资成本率、融资资金管理与核算和分摊费用等项目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对投融资主体单位的考核结果报管委会审定后,既作为给予投融资主体政府补助和政府注资的依据,又同时列为给予投融资主体单位和人员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融资主体要加强对建设资金拨付前后的监督管理,会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因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原因导致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的,查明情况后,将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街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