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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财政资金使用和监督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所有由区本级财政拨给各单位用于支持各项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对其管理监督实行责任人制度,具体按《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关于实行专项资金责任人制度的通知》(怀财监督〔2006〕127号)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财政专项资金,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重点投资项目全过程投资评审,特别是要加强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评查。
  第十条 财政部门将逐步建立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对财政专项支出的绩效评价,促进财政专项支出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初制订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意见,选取不少于15个行政事业单位、7个镇乡、1个街道办事处、15个专项进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出具处理意见,并按照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的范围
  (一)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征收、解缴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三)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上缴及其管理情况;
  (五)各单位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挤占、截留、滞留财政专项资金;
  (六)各单位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七)各单位对财政资金的核算、使用、管理情况;
  (八)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三条 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结合日常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工作进行,也可以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后,要出具检查报告。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检查报告,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要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在实施专项检查或者综合检查3日前,向被监督检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经检查存在问题需进行处理的,在做出处理决定前,要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但涉嫌犯罪线索的除外。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异议的,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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