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时限实施征收的;
  (三)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四)不开具合法专用票据的;
  (五)应当实施征收而不按标准征收的。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四)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六)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七)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八)符合听证条件,未依法告知的;
  (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但应当追究行政过错的其他情形,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人员划分

  第十八条 依据职责范围的不同,行政过错责任人员可划分为: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