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不依法向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不书面说明理由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回复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不告知事实认定情况、处理结果及相应依据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取消或者停止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擅自增设行政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四)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时,不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六)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八)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等申请,不书面说明理由的;
(九)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擅自变更、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的;
(十二)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且应当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许可证件的;
(十三)已受理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十四)首次承办发现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十五)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特定服务的;
(十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十七)在实施跨部门并联审批过程中,联办件责任单位未按规定统一受理、协调办理、统一反馈的;
(十八)已经进入怀柔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批准,擅自撤回的;
(十九)已经进入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批准,原单位仍受理或要求申办人回原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