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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区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区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擅自出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行政措施,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
  (四)对机关作风问题和机关效能问题失查失管的;
  (五)对于重大事项及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
  (六)对有法律和政策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项不予支持、配合、协助,或者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金的;
  (二)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二)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
  (三)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四)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五)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六)违反规定使用公章,或者管理公章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未经领导审定同意对外发文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务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
  (二)不依照规定的公开形式、期限实施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或者对行政相对人隐瞒应当提供的政务信息的;
  (四)对公开、公告、公示的内容应予说明解释而不予说明解释的;
  (五)将禁止公开的信息擅自公开的;
  (六)未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救济途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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