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06〕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6年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怀柔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创造良好政务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惩处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行政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 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层级监督、岗位责任、工作规程和其他各项行政管理制度。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但情节较轻,尚不够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各行政机关、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单位的工作人员。
本区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